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:
1、骗取出口退税罪;2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;3、伪造、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;4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值用发票罪5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,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;6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;7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,抵扣税款发票罪8、逃避缴纳税款罪;9、抗税罪;10、逃避追缴欠税罪等等。
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前七种,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。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的征管具有重要作用,刑法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事责任。相关税法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是: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”和“伪造、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”。
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,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1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,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;
2、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,与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,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。